6月28日下午,上海市建筑学会举办“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交流会”,孙建平院长应邀出席并作主旨演讲,上海市建筑学会理事长曹嘉明主持,参会人员有中国建筑学会、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自贸区、浦东新区规划局领导、及试点项目建筑师等100余人。
孙建平院长从多个角度阐述了设立“建筑师负责制职业责任保险”的思考。他指出:建筑师对建筑负责,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建筑师则只对包括图纸在内的设计文件负责,而不对建筑物负责,不管是五方责任主体制,还是甲方强势主导法;不管是全生命周期统筹,还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建筑师对建筑负责,既符合事物相互之间关系的逻辑,也符合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现在提出建筑师负责制,方向正确,大势所趋。
孙院长指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对等,利益和责任适配。要保持责、权、利相一致,实行建筑师负责制,首先要赋予建筑师的权利并保持相应的利益。在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为依据、基础的条件下,可引入保险机制,补上经济责任短板。当然,此类险种产品应体现过程管控、费率浮动、理赔快速等。
他强调,为弥补可能存在的责任、特别是经济责任短板,设想引入一套机制,而不是一个简单的购买保险。作为机制,它构成了建筑师责任制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它是一种制度性、管控型保险安排,并不是一般的普通商业保险;其次,该机制的运作着重于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失或意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排除各种可能产生风险的不确定性,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而不是简单地传递出一张保函批单;再者,这一保险机制的设立运作和引入理念,是最好保险公司少赔,甚至不赔!保险公司一定要改变“靠运气、博概率、搞免责条款”的传统做法,通过风险管控和保率挂钩的机制,实现业主和建筑师双赢。
另一方面,引入保险机制是构成建筑师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其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当建筑师并无违反条例或其他规定,而仅是由于过失或意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承担经济责任后,没有必要一定要吊销证书,仍可以继续执业,这有利于建筑师队伍的稳定;由于过程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支出防灾减灾费用,聘请专业人士提供服务,这可以和审图制度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正如建筑工程引入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聘请具有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解决了监理定性定位问题一样,通过这一改革也给长期争论、悬而未决的审查机构的定性定位问题提供了一个正确的答案途径;通过万一出险的快速理赔,在资金和时间的双重保证下,恢复延续工程的项目建设,避免出现衍生的投资和建设进度方面的更大损失。
他最后总结说,上海第十一届党代会指出:建筑是可以阅读的,街区是适合漫步的,城市是始终有温度的。上海要建设“令人向往的卓越的全球城市”,着力打造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建筑师负责制”的保险制度又能与国际接轨,还需要保险业与建筑师负责制的规划相结合。在这方面,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愿意起到跨界的桥梁作用,会同上海市建筑学会、相关保险公司等,尽快组建“建筑师负责制保险制度”的专题课题组,开展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建筑师负责制的推行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