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险管理课程二期研修班第二次课程开课

发布时间:2018-09-05
作者:UR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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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9月1日,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主办的城市风险管理课程二期研修班第二次课程在同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进行。研究院两位专家委员会主任——徐祖远和周延礼受邀为学员们授课。同时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交通系统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技能,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国务院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交通组成员张柱庭也受邀担任本次课程的授课老师。

 

作为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主任在主题为《关于防范系统性风险问题观察与思考》的课程中首先向学员讲解了中国国内的金融形势,并对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情况作了介绍。他强调,防范化解风险重点是金融,根源是高杠杆率,目标是使得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管控。金融去杠杆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周延礼主任还针对同学们比较关心的网络金融平台的安全问题和房地产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讲解,再结合发达国家金融发展模式,引导同学们深刻思考我国未来金融发展的模式。

 

 

交通系统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城市运行中扮演着血液系统的角色。徐祖远主任在《建设市民满意的平安交通城市》课程中强调,就交通风险来说,不仅存在自身运行管理的风险,还存在牵连城市风险的所有部分,具有多发性、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和可控的特点。根据多米诺骨牌理论环相扣的特点,不管是自身还被动衍生出现的爆发性安全事故,都有可能起到至关重要的首张骨牌效应,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城市交通风险管控系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柱庭教授一上课就给学员们抛出了难题。政府监管部门实行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实际上也是过错问责。落到企业,又该如何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张柱庭教授认为,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题,要有健全的内生机制,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生产经营好的、效益好的内生机制就好,效益不好的内生机制就差。可见内生机制是建立在效益的基础上。企业实行的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中全员是基础,全过程是核心,党政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法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课中,张柱庭教授通过剖析近年来发生的“8.12”天津港爆炸、“7.19”沪昆高速客货车相撞事故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结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介绍了企业的法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企业安委会、企业领导班子的职能和安全责任,其中重点介绍了,企业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者、企业专门管安全的机构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并对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同时明确了企业的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责任。

 

 

三位授课老师以案为鉴,重锤敲响城市运行中的各类风险。他们精彩生动的授课,激发了全体学员的学习热情,大家认真听课,自觉做好学习笔记,真正做到了学有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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